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缩写CQAEF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重庆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和机构在渝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民主办会,使协会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会员繁荣健康发展的参谋与助手。
第四条 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协会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协会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重庆的投资环境,及时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
(二)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改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经验,宣传和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改善投资环境。
(四)根据政府的授权和委托,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调解会员企业的商事纠纷。
(五)根据会员企业需要,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研讨班、考察活动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提供机会和其它服务。
(七)组织多种形式的对话会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保健等联谊活动,促进企业会员的文化建设。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八)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给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十)加强宣传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面向会员的刊物和法规汇编等资料,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会员;
(十一)办理政府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外商投资及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在渝分支、代表机构,在渝外国商协会、区县(开发区)涉外商协会和其它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协会单位会员以外商投资及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在渝分支、代表机构为其主体。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拥护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积极支持并热心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重大事项表决权;
(三) 享有协会的具体权益(《会员具体权益》另定);
(四)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 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期缴纳会费;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四)提供协会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维护协会声誉;
(六)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七)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二)会长办公会审核入会资格;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和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更换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没有特殊原因,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和退出协会,均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自愿退会或非自愿退会都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七)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采取差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
(五)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六)聘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七)提请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八)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十)审议协会对外投资、设立经营实体及投资收益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重庆市商务委提名,兼职副会长从理事中遴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管理;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秘书长由重庆市商务委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提请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罢免理事、监事资格;
(八)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
(九)提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专业委员会委员;
(十)对外投资、经营实体的日常管理;
(十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协会理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诚实信用、规范经营的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协会自律处分;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规章;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为其助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任免。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审议并任命;
(四)根据会长办公会确定的人员编制,决定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实行秘书处的内部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荣誉、顾问职务,其人选由会长办公会提名,经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4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协会对外投资、经营实体管理情况;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租赁业委员会,为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九条 租赁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三年一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租赁业委员会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于实现协会宗旨所确立的各项事业。协会资产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具体办法另定);
(二)协会有偿服务收入;
(三)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赞助;
(四)协会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的收益;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的服务活动;
(三)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四)支付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福利。
第五十九条 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制定,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协会会费的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
第六十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协会对外投资、设立经营实体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经理事会批准,由会长办公会进行日常管理,向理事会报告投资收益,接受监事会监督以及重庆市商务委会审查。
第六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由秘书处制定标准,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协会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拟订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七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